离婚协议写房子归谁并不一定就直接归谁,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完成必要手续后,房子归属才能最终确定。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其中对房子归属的约定具有合同性质。从合同角度看,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协议就是有效的。
仅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属并不意味着物权发生了转移。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房子这种不动产,要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在法律上真正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例如,如果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物权层面,房子的所有权仍可能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此时,虽然另一方依据离婚协议享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的权利,但在未完成过户前,房子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
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也可能影响房子的实际归属。比如,该房子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即使离婚协议约定了归属,也可能无法顺利办理过户。还有,如果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另一方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进而影响房子的归属。
所以,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谁只是一个基础的约定,要实现房子真正归约定方所有,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同时要确保不存在影响房子归属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