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并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分居两年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双方所得的财产通常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协商是首要的方式。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的分割自行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更好地满足双方的需求,并且具有高效、平和的特点。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对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权益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比如在分割房产时,如果子女随一方生活,可能会考虑将房产判给该方,以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照顾女方权益是基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可能存在的实际差异,保障女方在财产分割中能得到公平的对待。而对于无过错方,比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