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当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时,这对劳动者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从证明提供方面来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重新就业时新单位通常要求提供的材料,用于确认劳动者与原单位已结束劳动关系。若单位不出具该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顺利入职新单位,进而影响其就业权益。
在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上,档案涉及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等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关系则关乎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如养老、医疗等保障。单位不及时办理这些转移手续,会导致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保处于停滞或无法正常接续的状态,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若涉及经济补偿,单位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由不支付,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经济补偿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单位的这种行为属于拖欠劳动者应得的补偿款项。
如果单位存在不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沟通,要求其依法办理。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