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手致人轻伤二级通常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会按相应罪名定罪处罚;若存在意外事件等情形,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失手致人轻伤二级”的判定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失手”意味着并非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如果该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在特定场景下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轻伤二级,且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那么就会按照相应罪名来定罪处罚。但在大多数常见的“失手”情形中,通常不会达到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标准(过失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也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在日常生活的打闹中,一方不小心将另一方推倒致其轻伤二级,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为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在危险作业等特定环境中,因行为人违反安全规定等过失行为导致他人轻伤二级,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构成相关的责任事故类犯罪。
其次从民事责任角度,即使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以,因“失手”导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
如果该“失手”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那么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过,意外事件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