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借款不还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主要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交付借款的证据,以及其他辅助证据如借款人身份信息等。
在起诉借款不还的案件中,证据的准备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以下是几类常见且关键的证据材料。
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常见的就是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借条应明确记载借款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利息计算、借款日期、还款时间等基本信息。它是证明借贷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借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这些记录中如果包含双方关于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内容,也能起到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例如,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借款请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这样的聊天记录就具有证明效力。
交付借款的证据: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银行转账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转账记录可以清晰显示转账的时间、金额、转账人和收款人等信息,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如果是现金交付,需要有相关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交付事实的证据。比如,在交付现金时有第三人在场,该第三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在交付现金后,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收条中注明收到的现金金额及款项性质为借款。
其他辅助证据:包括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这是确定被告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催款记录也很关键,如短信、电话录音等,这些记录可以证明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向借款人进行过催款,从而中断诉讼时效。还有,如果借款有担保,还需要提供担保合同、抵押物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准备证据时,要尽可能收集全面、充分的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几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