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逮捕书即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制作的逮捕证等法律文书,不同文书有不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时使用的凭证性文书。
首先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其内容结构和写法如下:
一、首部。包含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批准逮捕决定书”;文书编号,格式为“×检×批捕〔××××〕××号”。
二、正文。包括送达机关名称,写提请批捕的公安机关名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情况,依次写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要概括叙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写明经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罪名,如“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有逮捕必要”;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写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三、尾部。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
再看公安机关的逮捕证。其内容结构和写法为:
一、正页。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正文要写明被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写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姓名和对被捕人的法律依据及执行逮捕的时间;尾部要加盖公安局印,并注明发文日期。
二、副页。首部和正文内容与正页基本相同,只是在正文后要写明被逮捕人于××××年××月××日××时由×××送往×××看守所羁押;尾部要由被逮捕人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存根。依次写明文书编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逮捕原因、批准或决定逮捕时间、批准或决定机关、执行人、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