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债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于不确定债权,也就是债权的具体数额、履行期限、是否会实际发生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的债权,并非绝对不能转让。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三种情形除外。不确定债权如果不属于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就具备转让的可能性。
在实践中,一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依然可以进行转让。例如,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成就时债权就会确定,在此之前进行转让也是允许的。不过,转让不确定债权存在一定风险。对于受让人来说,由于债权不确定,可能无法准确评估其价值和风险。比如,在一些侵权之债中,最终的赔偿数额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或者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在未确定之前转让该债权,受让人可能面临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远低于预期的情况。
同时,债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是不确定债权转让,也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依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转让不确定债权时,双方最好签订详细的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债权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承担等问题作出约定。不确定债权可以转让,但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