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分红,股东不一定能要求退股。通常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股东才可行使退股权。
在公司运营中,股东投资公司期望获取收益,分红是重要收益方式。但公司不分红时,股东不能随意要求退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几种情形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实现“退股”。
其中,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当公司有盈利却长期不分红时,给予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例如,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每年财务报表都显示有可观利润,但股东会连续五年都决定不分红,此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就可以依据此规定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上述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也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不过,如果不满足上述法定情形,股东不能仅仅因为公司不分红就要求退股。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向股东会提出分红议案,或者通过法律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等。公司不分红时股东能否退股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