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该条对伪证罪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清晰地界定了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些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他们的行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起着关键作用。
行为发生的时间范围是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只有在这个特定的过程中实施的相关虚假行为才可能构成伪证罪。
行为人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只是对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作了虚假陈述,一般不构成伪证罪。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故意。这体现了行为人实施伪证行为的主观恶性。
关于立案标准,虽然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没有直接列举具体的立案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就应当立案追诉。例如,虚假的证明、鉴定等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导致错误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