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赔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赔偿决定不服时,有明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若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会对该赔偿决定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原赔偿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有权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政府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会审查政府作出赔偿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若法院认定政府赔偿决定存在违法情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比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若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还会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对政府赔偿决定不服时重要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合法地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