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多项重要政治权利,对其生活和社会参与产生多方面限制。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具体被剥夺的权利内容包括: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无法参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也没有机会被选举担任相关职务,无法在政治层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参与政治决策过程。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犯罪分子不能自由地发表政治见解、出版政治性刊物,也不能参与或组织相关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在公共事务表达和集体行动方面的自由。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犯罪分子不能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限制了其在国有性质单位中的职业发展和领导地位。
对犯罪分子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在社会层面,被剥夺政治权利会使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其社会形象和声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在人际交往和社会融入方面面临一定困难。在职业发展上,由于不能担任特定职务,其职业选择范围大大缩小,可能会影响其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而且这种刑罚也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提醒其他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