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对于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一般违法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较严重情形,会根据事故等级处以更高额度罚款,如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旨在保障安全生产秩序,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标准是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1、基础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若存在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设施相关违法行为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等情况,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相关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千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0)

二、《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

1、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责任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其他违法行为处罚

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等,也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督促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相关的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对于危险物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标准。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方面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物品运输方面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等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标准涵盖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多个方面,从基础的安全管理到危险物品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如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有何特殊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等。如果您对《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