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对方不谅解,并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加害方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案件中,对方不谅解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使受害者不谅解,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加害方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后果,司法机关依然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谅解通常是法院量刑时会考虑的一个从轻情节。如果对方不谅解,加害方可能就无法获得因谅解而带来的从轻处罚机会。不过,加害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争取从轻处理。例如,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属于坦白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加害方有自首情节,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民事赔偿方面来说,加害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与受害者是否谅解无关。受害者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加害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即使受害者不谅解,加害方积极主动地进行民事赔偿,一方面体现了其对自身过错的认识和弥补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法院的量刑;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受害者因伤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避免后续可能因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
轻伤对方不谅解时,加害方要积极面对法律责任,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较为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