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本质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都受《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的调整。不过二者在使用习惯、内容侧重点上存在一些差异。
从法律层面来看,租赁协议和租赁合同都属于合同的范畴,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无论是称为租赁协议还是租赁合同,只要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
在使用习惯上,“租赁合同”的使用更为正式、规范,通常在较为严谨的商业活动、大型租赁交易或者需要遵循严格法律程序的场合使用。例如,企业之间的厂房租赁、商业地产的租赁等,一般会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而“租赁协议”的表述相对更为随意、灵活,在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型租赁场景使用较多。比如,个人之间的房屋短期转租、租赁一些小型物品等,可能会使用租赁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内容侧重点来说,租赁合同往往内容更加详细、全面,会对租赁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而租赁协议的内容可能相对简略,重点突出双方达成的主要租赁事项,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可能不会进行过于细致的约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低于租赁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者在法律效果上是等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