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的时间不固定,一般是一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但如果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时间会相应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要求,旨在保证诉讼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情况较为复杂,审查难度较大,所以可以延长十五日。这种延长是为了确保检察院能够全面、准确地审查案件,保障司法公正。
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时,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这体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考虑到其性质相对严重,审查需要更谨慎,所以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如果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从检察院到法院的时间会相应地延长。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出现改变管辖等情形,也会对时间产生影响。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