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的案由通常表述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民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案由是对案件性质、内容的概括和提炼。对于涉及故意伤害的情况,需要区分民事和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来确定案由。
在民事领域,如果故意伤害行为情节相对较轻,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害者通常会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案由一般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则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当一方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这些权利,受害者就可以以此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而在刑事领域,当故意伤害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时,就会以“故意伤害罪”作为案由进行刑事诉讼。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机关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