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依据受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情况。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处理车祸误工费计算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固定收入人群和无固定收入人群的不同计算方式。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其误工费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确定。这意味着需要受害人提供收入证明,比如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工资银行流水等。如果受害人因车祸受伤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工资被单位扣除,那么扣除的这部分工资就是其误工费。例如,受害人每月工资为 8000 元,因车祸请假一个月,单位扣除了这一个月的工资,那么该受害人这一个月的误工费就是 8000 元。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计算方式相对复杂一些。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就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比如受害人近三年的年收入分别为 6 万元、7 万元、8 万元,那么其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为(6 + 7 + 8)÷ 3 = 7 万元,平均月收入约为 5833 元。若因车祸误工两个月,其误工费大约为 11666 元。
很多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难以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受害人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当地上一年度餐饮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 5 万元,即每月约 4167 元。若该受害人因车祸误工三个月,其误工费则约为 12501 元。
误工时间的确定也至关重要。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准确计算车祸误工费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收入情况和误工时间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