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受伤骨折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项目、金额。一般赔偿主体可能是侵权人、相关责任方或涉及保险赔付;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金额依据实际损失和相关标准计算。
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关键。如果是因他人侵权导致意外受伤骨折,比如被人撞倒、被物体砸伤等,那么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骨折,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要是在公共场所因设施问题导致受伤,如道路坑洼、商场地面湿滑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医疗费,这是最基本的赔偿项目,涵盖了因治疗骨折而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所有合理费用,赔偿时需提供相应的医疗票据。误工费,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收入状况则根据伤者有固定收入或无固定收入来分别计算。护理费,如果伤者需要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还有交通费,按照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若骨折造成了伤残,还会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在处理赔偿事宜时,伤者应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事故现场照片等。可以先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