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合同已经成立但效力不确定、其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存在区别等方面。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了成立的要件。例如甲乙双方就一批货物的买卖签订了合同,对货物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主要内容都进行了约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但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它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在最终确定其效力之前,处于一种中间状态。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合同存在影响效力的因素,而这些因素需要通过特定第三人的行为来消除或明确。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就不确定,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来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这里的第三人通常是对合同有追认权、同意权或者拒绝权的人。以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为例,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该合同,那么合同自始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则需要第三人的行为来确定其效力走向。
效力待定合同在第三人作出决定前,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表示。在有权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还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