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可以退还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规定,此后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沿用和完善。

在2003年之前,我国法律对于彩礼退还问题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问题在婚姻纠纷中愈发凸显,为了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章可循,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

2020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解释第五条延续了此前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只是在条文表述上更加精炼和准确。这也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为解决彩礼返还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今,这些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彩礼可以退还的法律什么时候出的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