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林木罪,准确来说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该罪名所规制的行为是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收购林木的行为,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同时,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盗伐、滥伐林木以及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等多个行为,可能会数罪并罚。

非法收购林木罪判几年徒刑(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