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相对更严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更多、更严格,所以通常认为其严重程度高于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方面,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宽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通常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这表明监视居住是在相对更严重的情形下适用。

限制程度方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要遵守上述部分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其活动范围被限制在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内,受到的限制明显更多。

执行方式方面,取保候审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来保证其遵守规定。而监视居住通常需要执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甚至可能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确保其遵守规定,执行成本和力度更大。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为严重。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严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