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后通常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和违约责任可以并存,不过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在合同法中,继续履行与承担违约责任并非相互排斥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说明继续履行和其他违约责任形式是并列的,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责任,又继续履行合同。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更换货物、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继续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也存在一些限制继续履行的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合同标的物已经灭失且无法替代,那么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劳务合同,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可能会侵犯其人身权利,这种情况下也不适合要求继续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也可能丧失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实现继续履行。

承担违约责任后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