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开发商违约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中,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购房者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时起,就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例如,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房后30日内支付违约金,若开发商逾期未支付,购房者自交房满30日的次日起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不过,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购房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开发商主张过违约金,要求其支付,那么从主张权利时起,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三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例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主张权利,在该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所以,购房者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