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宾馆开完房间一般情况下是能退房的,但具体是否可以退以及退款情况要依据和宾馆的约定、退房原因等因素来确定。
从合同角度来看,当消费者预订并支付了宾馆房间费用时,就与宾馆达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如果在入住前或者入住后想要退房,本质上属于提前解除合同。若消费者在预订时宾馆明确规定了“不可退改”等条款,且该条款不存在违法或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消费者单方面要求退房可能构成违约,宾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退还费用。不过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宾馆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从退房原因方面分析,若因宾馆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入住,比如房间存在卫生问题、设施故障且无法及时修复等,消费者要求退房,宾馆应予以办理并全额退款。因为宾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消费者无法入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和宾馆协商退房退款事宜,宾馆通常应退还相应费用。如果消费者在入住后短时间内发现有正当理由需要退房,也可以与宾馆友好协商,部分宾馆可能会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给予部分退款或者全额退款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