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伤不一定算敲诈勒索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判断制造假伤是否构成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
从非法占有目的来看,如果制造假伤的人通过虚构受伤事实,意图获取他人财物,这就具备了该罪的主观要件。例如,甲制造假伤,然后向乙声称是乙导致其受伤,要求乙赔偿高额费用,以此来获取钱财,甲就具有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
在行为方面,必须有威胁或要挟行为。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也包括利用被害人的弱点或把柄进行要挟。比如,制造假伤的人以公开对方隐私或者向有关部门告发对方某些违法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交出财物。如果只是单纯制造假伤,但没有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还需要考虑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制造假伤的人只是为了引起他人关注或者出于其他非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未实施威胁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或者索要财物数额未达到标准,那么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可能会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所以,制造假伤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