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拿他人财物不属于盗窃行为,不会按照盗窃罪判刑。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误拿是没有这种故意的。如果发现误拿后及时归还,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如果误拿后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首先要明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要点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秘密窃取”。
误拿他人财物的情况,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看错等原因而拿错了物品。例如在商场的寄存处,由于两个包外观相似,不小心拿错了别人的包,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当发现误拿他人财物后,如果行为人及时主动地将财物归还,那么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因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如果误拿人在知道是他人财物后,仍然拒不归还,此时就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侵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误拿以及是否构成侵占罪等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判断。比如是否有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能证明误拿的事实,以及行为人在发现误拿后的具体行为表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