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要区分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是否有贷款等情况,不同情形下的认定和分割方式不同。
婚前购房的情况。若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通常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甲在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后来甲与乙结婚又离婚,这套房子仍归甲所有。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购房的情况。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比如,丙和丁婚后用两人的工资收入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丙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产,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则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若未明确规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的离婚房产分割认定中,还需考虑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以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