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一般应办理申请、审查、登记等手续,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步是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送养人也需提交相应材料,如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等。
第二步是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对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抚养教育能力、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是否符合收养条件,送养人是否具备送养资格,被收养人是否符合被收养的条件等。审查方式可能包括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
第三步是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愿意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