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找不到时,可通过公告寻找、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办理相关继承事宜。
当遇到遗产继承人找不到的情况,有多种途径来解决相关问题。
可以尝试通过公告寻找。可以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说明寻找该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包括被继承人的信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给予一定的期限,希望该继承人看到公告后主动联系。这种方式成本相对较低,操作也较为简便,能在一定范围内扩大寻找的范围。
如果继承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该继承人仍未出现且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法院会宣告其为失踪人。此时,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应当负担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在处理遗产时,代管人也可参与相关事宜。
若继承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遗产可按照法定继承等方式进行处理。
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通过合法的送达程序来寻找该继承人。如果经过法定程序仍无法找到,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之后,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办理遗产的过户等手续。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的各类证据,确保继承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