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诈骗构成犯罪一般指的是诈骗罪,其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不过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在借贷活动中,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标准就会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数额较大”就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之所以规定这样一个幅度标准,是因为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比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三千元可能相对来说占当地居民收入或社会经济总量的比例较小;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三千元可能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所以该司法解释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旦达到当地规定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就会对借贷诈骗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于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将根据其诈骗的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