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办理,通常内地居民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一方为外国人的,外国人需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等;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需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登记结婚所需的证件有所不同。
对于内地居民,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用以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信息。二是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该声明一般在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填写。
如果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以及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合法身份;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