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结婚证,彩礼钱通常应归属于给付方,但在实际情况中会根据具体情形有所不同,可能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给给付方。
在我国,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其性质一般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当双方没有领结婚证时,意味着结婚这一条件并未达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从法律层面来看,在双方未领结婚证的情况下,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在实际处理中,情况会更为复杂。如果双方虽未领结婚证,但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的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彩礼可能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或者女方用彩礼购买了陪嫁物品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如果双方能够就彩礼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给付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会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没有领结婚证时,彩礼钱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