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被撞伤对方一般没有赔偿责任,但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担责。

在篮球这类具有一定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篮球运动本身具有身体接触和对抗性,参与者在参与时就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碰撞受伤等风险,并且自愿接受这种风险。所以在正常的篮球比赛或活动中,因正常的身体对抗导致一方被撞伤,撞人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一场正规的篮球比赛中,球员在合理的防守或进攻动作中与对方发生碰撞,导致对方受伤,这属于正常的体育竞技风险范围,撞人者不用对伤者进行赔偿。

如果撞人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是指撞人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受伤,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在篮球场上一方球员因与对方发生口角,故意用恶意的犯规动作去伤害对方球员,这种情况下,该球员就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需要对伤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则是指撞人者没有尽到一个普通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注意义务,做出了明显违反体育道德和正常比赛规则的行为。例如,在对方球员投篮时,撞人者从背后猛力推搡对方,导致对方摔倒受伤,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撞人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打篮球被撞伤对方有没有责任赔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