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骗学生钱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若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遇到老师骗学生钱的情况,有多种有效的举报途径。
可以选择向学校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学校通常设有教务处、德育处或者校长办公室等部门来处理此类问题。向这些部门反映情况时,要尽可能详细地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学校会根据提供的情况展开调查,若情况属实,会对涉事老师进行相应的处理。因为学校有责任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对于教师的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力和义务进行管理和纠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重要的举报渠道。每个地区都有对应的教育局、教育厅等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这些部门举报。在举报信或者沟通中,要清晰地说明事件的经过、涉及的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一旦查证老师存在骗钱行为,会依据相关的教育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事老师进行严肃处理,可能包括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
如果老师骗钱的金额较大,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或者骗钱行为情节恶劣,就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事老师的刑事责任。在报案时,要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和证据,以便警方能够快速、准确地侦破案件,追回被骗的钱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