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一般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通常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之所以规定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是为了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等信息进行核实和管理。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当事人长期居住且户籍登记的地方,相关信息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有备案,这样能确保离婚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这些材料通常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否达成一致等。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中有一方是外国人、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地点和程序会有所不同。例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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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一条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