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照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确定侵犯名誉权的赔偿损失时,首先要明确赔偿的类型,主要分为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这部分赔偿主要依据实际发生的损失来计算。比如,因名誉权被侵犯,导致受害人的业务合作取消、客户流失,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那么这些实际减少的收入就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又或者,受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进行调查取证、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等所花费的合理费用,也应计入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侵权人是故意侵权,且动机恶劣,那么其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如果是过失侵权,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较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也很关键,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例如,通过网络进行广泛传播的恶意诋毁行为,比在小范围内的口头诋毁造成的影响更大,赔偿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造成的后果是衡量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如果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出现抑郁、焦虑等精神疾病,或者使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人际关系严重受损,那么侵权人需要承担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也会影响赔偿数额,如果侵权人通过侵犯他人名誉权获得了经济利益,那么在确定赔偿时会考虑将这部分获利纳入考量。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对较高。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程度,以便在诉讼中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