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工作,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从重新就业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当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按照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和全国普遍遵循的失业保险管理原则,一旦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意味着其经济来源得到恢复,不再符合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此时必须及时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这一情况。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如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指定的社保APP等,也可以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线下服务窗口进行申报。
从重新就业的次月起,社保经办机构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与之相关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也会一并停止。这是因为这些待遇都是基于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领取条件而给予的。
若未及时申报重新就业情况而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若后续再次失业,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之前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再次失业时应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