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这种情况同样适用该规定。

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理解,“工资”一般是指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收入。通常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例如,一位农民工平时在工地按天计算工资,每天工资为300元,其受伤前正常出勤,那么停工留薪期内每天也应按照3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该农民工还有月度奖金等其他收入,在停工留薪期也应一并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也有相关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实际操作中,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农民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工资的计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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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