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期间的费用支付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必要检查、治疗用药以及合理的住院床位费用等,只要在规定标准范围内,都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工伤住院期间的费用就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自身未履行参保义务而让职工承担工伤费用。
若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