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没有能力给孩子抚养费,可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通过分期支付、减少数额或用财物折抵等方式处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人没有能力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当面临这种状况时,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如果是暂时没有能力支付,比如因失业、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可与对方商量分期支付抚养费。例如,原本每月支付 1000 元抚养费,可协商改为每季度支付 3000 元,以缓解当前的经济压力。
要是长期存在支付困难,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法按照原来的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和对方协商减少抚养费的数额。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自身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重新确定一个合理的抚养费金额。
若没有现金支付抚养费,还可以用财物折抵。比如有一些闲置的房产、车辆等,可与对方协商用这些财物来折抵相应的抚养费。
如果双方无法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审查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负债情况等,同时也会考虑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若支付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法院可能会判决减少抚养费的数额或者变更支付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经济困难,也不能完全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支付方应积极改善自身的经济状况,尽可能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