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异地公司不一定必须去异地法院,需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有多种规则。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是异地公司,其住所地在异地,按照此原则就需要到异地法院起诉。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司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并非所有情况都要去异地法院。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有效的管辖约定,那么可以按照约定的法院进行起诉,不一定是异地公司所在地的法院。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管辖规则。例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地,那么也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异地公司。
还有专属管辖的情况,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涉及这些专属管辖的案件,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法院,而不必然是被告所在地的异地法院。
起诉异地公司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不一定非要去异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