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程序,它对于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公正性和慎重性具有关键作用。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将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从全国层面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只有在所有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确有必要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才会核准执行。

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虽然也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但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情形。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同样会严格审查案件的各个方面。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案件情况更为熟悉,能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准确判断是否应当适用死缓。这种制度安排既体现了对死刑适用的慎重态度,又兼顾了司法效率和地方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死刑案件,其复核权的归属是不同的,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体现。

死刑复核程序由高级还是最高级决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