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前者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意外事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二者的联系在于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从概念上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心理。例如,医生在给病人手术时,由于疏忽没有检查器械是否完备,导致手术中遗留器械在病人体内,最终病人死亡,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再如,司机明知道车辆刹车有问题,但自信自己技术好能够避免危险,结果在行驶中因刹车失灵撞死行人,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反,意外事件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比如,甲在正常驾驶汽车时,突然有行人乙从路边的灌木丛中快速冲出撞到车上死亡,甲对乙突然冲出的情况无法预见,这就属于意外事件。
二者的联系在于,它们都导致了他人死亡这一客观结果。并且在实践中,准确区分二者是比较关键的。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意外事件中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判断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