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要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简单明了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能在四十五天的法定期限内得出仲裁结果。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大量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或者存在多个争议焦点等情况,导致在四十五天内难以完成仲裁工作。
对于这类案情复杂的案件,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延期规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即使案件复杂需要延期,从受理仲裁申请到最终出结果,最长也不能超过六十日。
如果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救济途径,防止因仲裁程序的拖延而影响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劳动仲裁在保障争议解决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第一百零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