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时,可通过追加股东责任、申请公司破产、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等方式来尝试实现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难题,但并非无计可施。
可以考虑追加股东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如,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又如,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也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公司破产也是一种途径。依据《企业破产法》,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对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虽然可能无法完全实现债权,但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破产程序还可能促使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积极处理公司债务问题。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如果发现公司有此类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相关的转移行为,追回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用于执行。例如,公司在债务产生后,无偿转让财产给关联方,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还可以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未到期债权。若公司对其他主体享有未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等方式,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在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