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与取保候审并无直接的数量关联。能否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而不是会见次数。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为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传达家属的关心等。通过会见,律师可以更好地掌握案件的细节,包括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的证据情况、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等,从而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如果案件本身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律师可能在会见一次后,就能够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相关机关提交。如果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多次会见来进一步核实信息、完善申请理由,那么律师可能会进行多次会见。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多起犯罪事实、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律师需要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理清各方面的关系和细节,才能准确地阐述取保候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即使律师认为案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提交了申请,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来衡量是否能取保候审。

律师去会见当事人几次才能取保候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