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解除强制措施,进而被采取更为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稍低的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接受司法机关监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变更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案件侦查尚未结束,司法机关仍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但又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不能解除强制措施,只能变更为监视居住。另一方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取保候审但又不能释放,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此时改为监视居住更为合适。对当事人的影响。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与取保候审相比,监视居住对当事人的限制更多,人身自由受到的约束更大。不过,监视居住期间如果最终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