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伤残需要准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果属于特殊情形,还需额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是必须要准备的。这是启动工伤评残程序的重要文件,上面需要填写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工伤情况等内容,其作用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有效的诊断证明和完整的病历材料也十分关键。有效的诊断证明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准确反映工伤职工受伤情况和病情的证明文件。而完整的病历材料则包括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这些材料能够详细展示工伤职工从受伤到治疗过程中的各项情况,为劳动能力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也是必备资料。这是为了确认申请鉴定的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出现冒名顶替等情况。

除了上述基本资料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形,还需要额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果是因职业病申请鉴定,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可能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准备齐全且准确的资料对于顺利进行工伤评残至关重要,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工伤评伤残需要什么资料(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