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政策性住房。
单位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利用自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从性质上来说,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单位集资房具有保障性。它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设的,一般价格低于市场房价,目的是为了满足单位内部职工的基本居住需求,这体现了对职工的一种福利保障。对于那些经济条件不太宽裕、难以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的职工来说,集资房提供了一个较为经济实惠的住房选择。
单位集资房具有政策性。它是在政府相关政策支持下建设的,土地一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这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房有很大不同。划拨土地降低了建房成本,但同时也对集资房的交易等方面进行了一定限制。通常情况下,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需要满足一定的年限要求,比如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并且在交易时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单位集资房的产权情况较为复杂。如果职工全额出资,那么一般可以拥有全部产权;如果是部分出资,那么可能只拥有部分产权,单位会拥有另一部分产权。在这种部分产权的情况下,职工要处置房屋时,可能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
不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单位集资建房这种方式逐渐减少,更多地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单位集资房仍然存在,并且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